民政部近日发布的文件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根据民政部统计,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6年上升,离婚数量上涨6.53倍,“闪婚”后“闪离”等轻率现象大有增加之势,甚至出现了“离婚预约一号难求”的现象。“离婚冷静期”的条款于2018年8月被加入《民法典》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意在减少因一时冲动而离婚的行为。换言之,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离婚涉及感情问题,当事人易因情绪激动,作出不理智抉择,往往需要时间逐步冷静、反省思考。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法院积极调解,参与疏导,与当事人间形成一个双向的良性互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冲动型离婚,避免当事人轻率而为,维护家庭稳定。
很多人可能会担心,一旦遇到家庭暴力、婚内出轨、转移财产等情形,“离婚冷静期”会摇身变为“风险窗口期”。其实,“离婚冷静期”没有背离“离婚自由”的原则,其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对于存在上述情况,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是以法的手段反对轻率离婚。为完善立法,避免结果与良好初衷适得其反,最高人民法院宜出台具体的司法意见,明确设置冷静期的主体和标准;各地法院作为审判执行方,则要细分明辨,当离则离,当“冷”则“冷”,谨防“离婚冷静期”的裁量权被滥用,“一刀切”地机械司法,从而浪费司法资源,给当事人增添焦虑烦恼,甚至造成恶性事件。
此外,“离婚冷静期”强调以当事人同意为基础,还须将此作为离婚诉讼的必要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勿以政绩考核为行动指引,违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现实中没有十全十美的婚姻,法律上也没有完美的离婚设置。这也意味着,设立“离婚冷静期”,并不代表即能挽救那些濒危的婚姻。夫妻双方产生离婚念头后,应从家长里短、油盐酱醋等一地鸡毛中暂时走出,冷静思考当下婚姻是否值得继续存续,理性判断和选择,方能让“离婚冷静期”适其所用。(文/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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