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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宗明:打假“除恶”不要吝惜法律“治乱原力”

来源:齐鲁网

作者:佘宗明

2017-03-12 09:17:03

作者:佘宗明

3·15临近,今年315主题就是“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在全国“两会”进行时的背景下,假货问题,也必然成为“两会”上备受关注的议题。

3月10日,在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称,“假冒伪劣问题是社会主义阶段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针对马云呼吁的“像治理酒驾那样打假”,他表示“赞成”:一个是需要严格监管,再一个是需要依法进行。他还称,“天下无假”是愿望,“天下少假”是目标。

假货是颗社会“毒瘤”,毒害的是社会肌体:假货的负外部性会以殃及各方为典型表征,末端消费者自然是其危害的直接承担者,但对社会信用体系和公众消费信心的戕害,非但会令它因破坏了商业的“诚信”根基,而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的“生死劫”,更会损害到“中国制造”在供给侧的整体信誉。

今年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到,“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而假货跟“质量提升”是天然抵牾的存在。在此情势下,对假货当然不可养痈成患,由着它从“疾在腠理”向“病入骨髓”蔓延。

而对假货“剔疽消痈”,前提就是正视问题,切忌讳疾忌医。就在这次“两会”期间,马云还致信两会代表及委员,建议改变制售假行为入刑标准,这不仅得到联想、小米、茅台等一众品牌的呼应,还引发数十位代表委员和企业界学界的讨论。像赵梅委员就建议,将治理假货上升到国家形象层面,建立政府、企业、媒体、消费者共同参与社会共治的机制;小米CEO雷军代表也表示,假货严重损害了国货形象;张近东委员建议,电商打假应“从根源上入手”,“根源”包括制度、法律、法规和企业自律等多方面;朱征夫委员则批评,“以罚款代替刑罚”的做法威慑力不足。

张茅局长在“两会”场合坦言假货是长期困扰的问题,还明确要对其加大惩戒力度,个中传达的,也是对问题的正视态度:这里的“问题”不只是假货,更是监管和处罚环节患上的“软骨症”。

打假需要责任合理分担基础上的“各尽其责”,线上平台作为商品的分销渠道,对假货进入有把控责任。但平台对假货的识别、报警、拦截,只能完成打假的“上半场”;“下半场”还得靠线索移交后的监管方的溯源严查和依法打击。这里面,像张茅局长所说的,落实好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商标法、广告法,确实很重要。刑法140条其实也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如今,无论是查处的造假案件获刑比例畸低,还是获刑也只是缓刑,都昭示出司法惩治层面的太过“温柔”。

还得看到,行政执法实践中,不同商品或同个商品在流通、生产领域的监管主体有别,很多假货治理未必会到公安层面,而是先由其他执法机关查处。公安系统查处的涉假案件,目前大多数来自行政执法部门的移送。这也会带来问题: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会否受到检查执法信息外漏、以罚代刑的影响?更何况,现在很多知假售假都呈现了链条化、隐蔽化的特征,取证不易,对其量刑依据的“违法情节”也很难摸清,比如其销售额和违法收益等。

这些执法司法环节的缺漏,不可不补。这也需要将“重典治假”跟“违法必究”衔接,让知假售假的违法成本被抬高,而非在“网漏吞舟”中被拉得太低。张茅局长提到,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把造假的企业公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的确是治假尤为重要的一环:信用惩戒作为震慑制售假货的配套机制,不可或缺,在国外,因“假货”而失信者,面临的是贷不了款、出不了远门,还有“永久退出市场”的风险等,这也是实现对假货零容忍的环境营造。

在此之外,他提到的“加大惩戒力度”,显然应从法律着手。诚如有学者说的,要想遏制假货的存在的蔓延,最重要的就是把制假者和销售者这两个关键环节遏制住。这就得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层面,全面提高制售假违法成本:民事层面,加大对个人损失的赔偿,别止于填补原则,必要时可实行惩罚性赔偿,罚到破产;行政和刑事层面,降低打假的门槛,该入罪的别只是罚款了事,该用实刑的别用缓刑,不要吝惜法律的“治乱原力”。

打假也是“除恶”,指望其沈疴顿愈不现实,但它越是猖獗,刮骨疗毒越没有回旋余地。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齐鲁网立场,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杨凡、赵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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