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11-02 17:59:11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公开“点名”通报两起企业人员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案件,为两名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又据媒体报道,之前湖北省纪委公开宣布严查诬告陷害行为3个月后,其省内首例“诬告陷害公职人员案”一审落槌,当事人62岁的孙某宏因诬告一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近期,中央纪委发布多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全国多地有查处诬告陷害的案例见诸报端。
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举报渠道不断畅通,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一些问题线索浮出水面,一些腐败问题被严肃查处。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党组织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取得了积极成效,对正风反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检举控告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异常现象。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捏造“问题线索”,借信访举报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作为的干事创业者。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给他人“使绊子”;有的因为好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过程中触碰了自己的“奶酪”,便借机无中生有、打压报复;有的因为自身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就肆意造谣中伤、罗织罪名等等,一些行为不端、别有用心者滥用检举控告权,故意捏造“问题线索”、歪曲事实、伪造材料,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陷害,意图损害他人名誉、让他人受到责任追究,出于个人私欲、一己之私,企图通过“踩低”别人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
检举控告是每名党员、群众的权利,但要符合正当规范程序,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监察法以及刑法对此都作出明确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鼓励保护依法检举举报的同时,对检举举报中存在的错告诬告陷害行为,要坚持区分不同情形,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方面要帮助敢担当、敢负责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理直气壮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让担当者无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旗帜鲜明向诬告陷害者亮明态度,信访举报绝不是打压能者的报复手段,谁搞诬告陷害,谁就必须付出代价。
向诬告者亮剑,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捕风捉影、指鹿为马的诬告陷害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资源,破坏了一个地区、领域的政治生态。长此以往,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让部分党员干部寒心泄气。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依规依纪依法对诬告陷害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提高党纪国法的震慑作用,让诬告者受到严惩,刹住歪风邪气,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正向氛围。
坚决向不实举报说“不”。查处诬告陷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处理检举控告涉及对人的评价、定论和处理,关系到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荣辱。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处理好检举控告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重事实、重证据,坚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陷害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要实事求是地为受到诬告陷害、失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澄清问题、维护名誉、消除影响,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保护干事创业者有为有位。(文/潘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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