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两位云南昆明的盲人行走300米盲道遇30多处障碍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其中一位盲人周贵云告诉媒体记者,盲道曾给他出行带来安全感,但盲道铺设不规范、被占用等问题让他寸步难行,不熟悉的地方绝对不敢一个人去。8日,昆明市残联回复记者称,8日他们已联系到两位盲人并致歉,此外,残联也将这一问题反映给五华区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求其尽快进行整改。
前几天,社会各界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盲道被改成十八弯”,刚进行了舆论狂批,如今,300米盲道遇30多处障碍的新闻,再次呈现在公众的眼前,尤其是报道中这位盲人朋友伤痕累累的腿照片,更是刺痛了公众的神经,看了着实让人感到心痛。
实际上,对于城市规划建设盲道,并不缺乏法律法规等依据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同时要求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树穴、窨井盖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住建部制定的《无障碍设计规范》,也明确了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1731万视力残疾人士。尽管这个弱势群体的出行,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大民生问题,但放眼全国,盲道存在的各式各样问题,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成了城市交通安全新隐患。可以说,盲道已成为某些城市治理的“盲点”。
究其根源,一则,涉及城市规划不合理、管理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二则,既有法律法规,没有带“高压电”,缺乏威慑力、约束力、震慑力。比如,《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大部分内容并不带有强制性,并且公共建筑与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的验收环节,也普遍缺少针对无障碍建设的验收考量。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在履职尽责方面还有不到位的现象。往往问题经媒体报道后,职能部门才行动起来,即便是后续整改完成,但事后返工依旧造成了很大损失,对政府公信力形成了恶劣影响。
盲道属于公共设施,既然姓“公”,那么,政府公共职能部门就要秉持对残疾人群体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人为本,以人性化为出发点,从事先设计规划、事中施工建设、事后验收维护等制度层面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于占据、破坏盲道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从而让国家法律法规长出“利齿”来;相关职能部门更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形成拳头,全方位强化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全力保障维护残障人群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出行。(文/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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