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9-25 09:27:09
作者:刘天放
游客在进行出境旅游报名时,常常被旅行社要求缴纳几万元,甚至十多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这让不少游客犯了难,这笔钱该不该交?交给谁?能不能要回来?记者调查发现,“出境游保证金”通常由旅行社自行制定,而一些旅行社将这笔钱挪为他用,在游客行程结束后,“出境游保证金”迟迟无法退还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9月24日《工人日报》)
“出境游保证金”本身就很成问题。正像记者调查的那样,它仅是旅游业的一项不成文的“行规”。目前国内没有法规或条例允许旅行社收取押金,但也没有法规或条例禁止这种做法。如果不收取这个保障金,一旦发生游客非法滞留境外的情况出现,旅行社就要承担责任,尤其在经济上要收到处罚,还将对旅行社的信誉带来负面影响,如再申请签证时会遇到麻烦。
即便是国家旅游局近日出台的《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要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并称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但实际操作中,却无法做到全方位监管,因此,以现金形式或转账方式收取或直接转入旅行社或个人账户,且在无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的条件下,违规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现象仍然存在。
“出境游保证金”事关游客的切身利益,在管理无法可依的现实情况下,保证金显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尤其是当保证金被存入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风险无疑就更大。鉴于此,依法监管保证金迫在眉睫。但仅有“行规”还显得不够,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做到刚性执行。
从前几年开始,有部分旅行社采用“担保函”替代保证金。只要能提供本人亲属或单位的书面担保,也可以达到保证金相同的效果,顺利出团。这就是说,只要能保证将旅行社承担的风险降低,并非只有靠缴纳“出境游保证金”一种办法可以做到。如今,利用互联网优势,全流程科学化管理,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控游客的材料信息完整和真实,加大审查力度,防止出现漏洞,以此就能做到兼顾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利益。而旅行社之所以对“出境游保证金”乐此不疲,很有可能是借此敛财。
我国旅游行业正逐步走上法治的快车道,但法规中有些细节还需要随着旅游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加以补充,而“出境游保证金”就是被法律“遗忘”的一个缺憾。因此,在修订旅游法规时,要把类似禁止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这样的条例纳入其中。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越是在此情境下,只有不断强化法治,才能为旅游业的兴旺发达保驾护航,使游客的利益不断得以保障。
而在目前状况下,就需要多管齐下,监管部门要有所作为。旅行社也应该意识到,靠所谓的资本运作来降低旅游运营成本的做法,既是本末倒置,又不符合创新创意的主流。只有诚实经营,以游客的利益为本,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正道,才能在市场中保持长久的竞争力。对游客来说,一定要在出境游时擦亮眼睛,当心“出境游保证金”之类的陷阱。总之,对于“出境游保证金”,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完善法规入手,也要从市场和需求的角度出发去解决问题,直到迎来各方正常博弈后的法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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