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8-28 09:55:08
作者:堂吉伟德
8月25日,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反映,近日单位全面禁止骑车上下班,如有违反者将扣分罚款。宝鸡工务段职工李师傅介绍,这个星期单位发通知称,全面禁止职工骑摩托车和电动车(脚蹬电瓶车除外)上下班,以免发生交通事故。(8月27日《华商报》)
电动车、摩托车作为高度普及的代步工具,由于方便实用而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态势,当然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据样本统计显示,在一些地方的安全事故中,半数事故与摩托车电动车有关。究其原因,在于电动车和摩托车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普遍较低,无证驾驶和违规驾驶的现象极为普遍,不仅影响了自身的安全驾驶,也成为其他交通事故的制造者。
无论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发,还是基于单位员工出行安全考虑,对电动车、摩托车的驾驶行为都有必要进行规范。尤其是驾车上下班属于“工作时间范围内”,员工若因为交通事故有所伤亡,用人单位则会为此蒙受相应的损失,承担应有的责任。比如员工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死亡,既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开展工作,也会让其面临人性关怀和经济补偿等其他风险。基于此,对职工上下班骑车行为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干预。
但干预并不代表“禁骑一刀切”,而不考虑是否符合法理的要求。一方面,从情理上讲,电动车和摩托车作为极为方便的代步工具,有着极为强大的需求支撑,也是解决出行难的重要选择。当其成为一种必备的交通工具后,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同等的使用权。若不能正视其背后的权利诉求和消费需求,就是对个人选择权的干预,不符合普适性的原则。
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来说,法无禁止便可为。法律赋予了每个人合法使用摩托车和电动车的权利,此意味着个人权利获了法律的绝对保护,谁也无法限制和剥夺此项权利。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应限定在管理制度范围内且应合法。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处罚权,用人单位基于员工骑车上下班而作出处罚,实际上是处罚权的滥用,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不可否认,在骑车上下班面临极高风险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出禁令具有某种善意。不过,限制或者干预应有相应的替代方案,如果用不合法的手段,其目的性也会失去正当性。“一刀切”之下,有几个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如果取消了员工的骑行权,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便捷的交通工具,或者进行相应的交通费用补偿,或者对员工购置小汽车等给予交通补贴,没有经济能力购车的一族又如何解决出行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找到答案,粗暴的禁令必然会遭遇抵制与反弹,并最终影响到员工对单位的认可,并危及其公共形象。
禁止职工骑车上下班是种粗暴化懒政。如果因为骑车上下班存在安全风险,就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法,此举无疑于因噎废食。当然最后的结果,也必然是得不偿失。职工骑车上下班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现象,也是当下亟待解决的安全隐患,但其最终出路和治本之策,还得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入手,让职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此基础上,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替代交通出行方案,解决职工的出行需求,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购置和使用行为的规范,如此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得到欢迎并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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