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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全楼担责”法律判决会纵容高空抛物

来源:齐鲁网

作者:朱永华

2017-07-29 00:03:07

作者:朱永华

去年10月,一名66岁的安徽芜湖男子骑电动车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于是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紧邻案发地的居民楼所有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7月25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家属提出了52万多元的赔偿请求。(7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平心而论,受害家属提出52万多元的赔偿请求,均摊在96家住户头上更不算多。但这种基于对受害者“救济性”的赔偿裁决,既有他相对公平的一面,显然也有一种无奈。相对于无辜受害者和其家庭而言,遭遇这样的“飞来横祸”,已经承受了巨大打击,如果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再得不到合理赔偿,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常言说“众人拾柴火焰高”,法院判处整楼住户连坐赔偿,也是集整楼住户之力,牺牲每户“微公平”,帮助和维护无辜受害者的“大公平”。如果站在无辜受害的角度去权衡和思考,相信没有人会质疑这样的法律裁决有任何“不妥”。

曾有媒体报道,重庆千万富翁郝跃在家附近被楼上掉落的3斤重烟灰缸砸成重伤,法院判决由22个住户各赔偿郝跃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12年后,翁郝跃仅收到3名被告不到2万元的赔偿。2011年8月,27岁小伙陈涛骑车路过成都锦阳商厦时被楼上落下的杯子砸伤头部,留下了创伤性癫痫的后遗症。因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最终,法院判令124户商家分别补偿原告陈涛1230元,共计152520元。然而,直到去年10月,陈涛仍有5万的补偿金没有拿到。

判决“全楼担责”容易,执行判决结果难,其中原因也再简单不过,正是由于不少住户对连坐赔偿的公平性有异议又难以启齿,对履行判决消极应对,在加上随着时间推移住户流动,履行判决义务也就成了没有期限的“马拉松”。由此可见,尽管法院作出这种相对公平的救济性“全楼担责”判决,但不仅没有让原告受害者完全得到实际意义上的救济与公平,反而让处境变得更为尴尬。实际上判决结果得不到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才是对高空坠物受害者甚至对法律最大的不公平。

平心而论,尽管“全楼担责”对一座楼内除肇事者之外的其他住户,确实有些“不公”,但在确实无法准确找到肇事者的前提下,人们对这种基于救济性的判决结果还是能够认可和接受的,毕竟分摊赔偿的数额并不太大。其他住户之所以感到“不公”乃至消极履行判决结果,主要还是担心这样的判决,非但没有对真正抛物肇事者及其家庭带来任何惩罚,反而让整栋楼住户为其“背黑锅”。没有惩罚的教训,就不排除肇事者有再次抛物“嫁祸”整楼居民的可能,单靠绝大多数住户的自觉自律,缺乏必要严格的监管,“全楼担责”的法律判决很可能会对高空抛物起到纵容作用。

依笔者所见,小区物业对每栋住宅都有管理义务,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安全更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因此,在高空坠物的“全楼担责”被告中,既不能少了物业,更不能让基层政府“袖手旁观”,应当与肇事楼内的全体住户一起“连坐”,这样“连坐”的意义在于,一是强化对高空抛物的监管监督力度和职责,将楼内住户违规装修、改造乃至阳台防止杂物等可能造成坠物伤害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一旦造成坠物能够最大程度的寻找到肇事者,且在法院作出“连坐”判决之后,由基层政府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判决结果的履行,能够确保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法律赔偿。同时,更能让基层政府和物业吸取教训,通过各种有效方式防范和杜绝高空坠物才是根本之道。

随着城市化推进,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防范高空坠物已经不能单靠楼内住户的自觉自律,更应当成为基层政府乃至全社会的一项职责和义务。实际上,高空坠物造成的伤害乃至生命财产损失,在任何国家和城市都有存在,问题是如何加强防范和法律的惩处与“救济”。很显然,在现有防范和查找具体肇事者还存在诸多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和物业等都应当与楼内居民承担同样的抛物受害风险,成为“连坐”的共同被告,只有如此,才能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高空抛物的机率才会越来越少。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齐鲁网立场,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杨凡、赵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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