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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朝军:酒驾“同车同桌受教育”,并无不可

来源:齐鲁网

作者:许朝军

2017-07-17 09:13:07

△武汉治酒驾出新规同车同桌同受教育(资料图)

△武汉治酒驾出新规同车同桌同受教育(资料图)

作者:许朝军

酒后驾车,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一项新政,引发争议。(《新京报》7月15日)

争议主要集中在“同车同桌受教育”是否合法上。实事求是而言,对酒驾的“同车同桌”进行教育,确实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这在现行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在专业法律人员看来,此举似乎是一种法无授权而为的随意执法,此种创新管理之举可能涉嫌超越法律底线。但如果理性分析一下,事实上“酒驾者同桌同车受教育”并无不可。

首先,对酒驾者的“同桌同车”对象进行教育,其根本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唤醒公众不要乘坐酒驾者车辆,或者不要鼓励喝酒者酒后驾车,这从杜绝酒驾预防酒驾的角度而言,无疑是一种科学理性的源头行为干预,这显然是应该鼓励的。

其次,对于酒驾“同车同桌”对象而言,同桌者如果指导对方是驾车人而且餐后要驾车,但还鼓励或者不制止其饮酒行为,实质上构成怂恿和教唆违法价值行为,如果构成劝酒怂恿违法,显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此,对同桌者实施教育,其实就是用普法的源头干预来制止酒驾,显然是应该的。

同时,对于同车对象而言,如果发现酒驾而不制止,并且还同车而行,这更是一种知法犯法和纵容违法,也是不应该的,对其进行教育显然更是必要。更关键的一点是,酒驾“同车同桌受教育”的具体实施行为,是强制教育,但并非强制人身安全和强制接受行政处罚,虽然行为可以归并到行政处罚,但事实上确实一种普法教育和强制普法宣传,而并非绝对的行政处罚。

对于明显可能违法或者有可能出现违法倾向的对象依法进行普法教育,这显然并不是违法,而且还是一种司法干预的前置和到位,这无疑是科学理性而且符合普法要求的。

但对于酒驾“同车同桌受教育”而言,最关键的是把握一个度,那就是采取什么样的教育方式。如果交警发现就加厚,对同车同桌对象进行现场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发放告知单、现场询问和劝诫等形式,对同车同桌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强制教育,这并不违法,也不涉嫌过度执法。

但如果要采取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指定教育,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可能会存在执法过度嫌疑。因此,对于酒驾“同车同桌受教育”而言,关键是一个处理形式和行为边界的问题。因此,现在最关键的,乃是从地方立法角度,对“受教育”的情节和执行细节进行科学的界定,并采取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按照地方法规立法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这样才会更具效果而且不至现身民意争议的旋涡。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齐鲁网立场,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杨凡、赵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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