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2-21 16:47:02
作者:柏文学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其实,“适当惩戒”也是教育的一种方式。随意惩戒,固然是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但若没有惩戒,其他的教育方式效用也很可能大打折扣。无数事实证明,说理的教育方式并不总是万能的,止于口头批评的效能必然是要打折的。因为,惰性是人类乃至生命的本能。
既然是首次明确提出可以“适当惩戒”,那么“惩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必须首先明确起来。这样才具有可遵循性、可操作性,不至于造成思维和行为的混乱。毕竟,在具体的实践中,在习惯性思维中,“体罚”和“惩戒”的边界似乎是模糊不清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法》是上位法,地方性规章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其实,“惩戒”绝不是简单地等同于“体罚”,“惩戒”不能成为随意“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根据和借口。所以,“惩戒”必须有清晰的清单。
作为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只能是原则性大纲。细目,即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应由青岛市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制定。制定者也不可以闭门造车、经验主义、想当然,应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完全可以在校园网论坛上设立专题,号召老师、学生、家长公开讨论。让大家讨论,各个年级学生的哪些行为,在什么状况,应当给予“惩戒”,以及给予什么样的“惩戒”,集中各种意见,集思广益,形成“惩戒”规则。
清晰明确、公开透明的“惩戒”规则,可以尽可能减少“惩戒”的随意性、情绪性和自由裁量权,更可以让犯错到需要“惩戒”的学生口服心服,并预先知道自己的行为该受到什么样的“惩戒”,自己的什么行为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如此,“惩戒”的教育效果、预防效能也会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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