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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枪”声不断,警方不能听响就是“枪”

来源:齐鲁网

作者:朱永华

2017-01-14 10:56:01

作者:朱永华

近日,湖南株洲一男子因网购玩具枪给孩子当玩具,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一事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12日,记者从当地检察院了解到,当地公安部门鉴定结果显示,该男子所购火柴枪“枪口比动能为3.95焦耳/平方厘米”,大于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被认定为枪支。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标准,是公安部门的内部标准,不具有参照价值(据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最近一段时间来,社会舆论可谓是“枪声不断”,先是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点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引发舆论对枪支签定标准的质疑,随后,媒体更是翻起了“旧账”,除了扒出各地因持不同玩具枪被法院做出各种差异较大的判决之外,对于公安部规定的“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的提法,更是疑虑重重,有法律专家甚至认为这一规定是在严格性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行执法。

而湖南这起网购火柴枪给孩子当玩具被提起公诉的案例,则让人对枪支的概念更加模糊,尚若火柴枪也具备火药枪的本质特性,可以认定为“枪支”,那枪支的定义范畴几乎就没有了边界,小儿嬉戏除了打手势当抢之外,如果运气不好,任何抢状玩具都可能把爹“坑”进监狱。

在坊间人的心目中,能够称得上是枪的,至少能够发射子弹并足以隔着衣服给人身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否者就只能算小孩子玩具。很多媒体在对公安部就枪支“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定义解读时,普遍认为具有这样威力的“枪支”除非瞄准人的眼睛射击可以造成伤害,即便是在两米开外对准人的裸体射击,也只能给皮肤撞击一个红点。

就比如眼下许多儿童常玩的能发射PP弹丸的塑料玩具枪,严格按照国家公安部的这一标准,无疑也成了“枪支”,但如果连持有这种玩具枪的成年人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绳之以法,非但显示不出法律的正义属性,体现不出“良法善治”,反而折射出国家治理社会的极不自信,也让法律与普遍的民众意愿相距甚远,违背了法为民所立的根本。枪支泛滥,国家伤不起,民众更伤不起,对枪支实施严控,既是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更符合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但如果连不具伤害力甚至孩子的玩具枪都“草木皆兵”乃至“诚惶诚恐”,显然是把政府和法律都摆在了与人民群众对立的位置,而具体到相关的执法机关,至少可以说这样的执法理念极不健康。坊间有句最通俗的老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法律的本意一是预防二是惩治,但绝不应有“害民之心”,以控枪之名,将赖以谋生的气球射击摊大妈乃至给孩子买火柴枪的父亲判决和起诉治罪,这不只是违背常识,更有选择性“害民”之嫌。

法律本应关在笼子里不能让人触碰,而不是任由权力之手挥舞法律大棒横行社会。公安部门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为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任何涉及法律的制度规章,严格意义上说都不应由公安机关“自说自话”,法院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进行起诉和判决,不但本身的合法性很值得商榷,更不符合公平法治的本质内涵。这就难怪让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公安部门内部标准不具有参照价值”,实际上这不仅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出现在司法体系内,其危害性则更为严重。

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逻辑常识人们不会不懂,无论是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点的“枪支”还是湖南这位父亲给孩子网购的“火柴枪”,均是来自合法企业在市场合法销售的合法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在实体市场中可以随意买到,在电商平台上更是随处可见,尤其是被警方认定“具备火药枪本质特性”的火柴枪,淘宝网上不但品种繁多,价格也从十几元到上千元不等,相比较很多70、80后儿童时期玩的那种自制的“火柴枪”,只不过材料更加考究而已,发射的“子弹”依旧还是火柴杆,如果购买使用这种“怀旧玩具”违法甚至犯罪,其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人又该如何处理?

其实,无论生产和销售商乃至购买者,既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甚至压根就没有违法犯罪的心理,事实上到如今更没有凭借该火柴枪实施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案例出现,警方仅依照自己设定的枪支认定标准,就将购买者选择性的拘捕、起诉甚至交由法院判决,这样的“缉枪行动”在给社会传递出怎样扭曲的司法理念?连日来“枪”声不断,究竟其中哪一声出自真枪,警方不能听响就是“枪”,法律更不能任由警方“说枪就是枪”,到底该给枪设定一个什么标准,既可借鉴国际惯例,也可根据中国特色,更需要理论联系实际,但无论怎样的标准,警方都应该“避嫌”而不是主导,否者,即便是孩子手拿枪型玩具,也难免让警方“如临大敌”的。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齐鲁网立场,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杨凡、赵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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